第二百五十四章 公司罚款和薪酬保密(2 / 2)

但是老白这会儿也说不出来是基于什麽制定的,天知道当初刘总是怎麽定的,说不定就是哪天一拍脑袋,然后就有这规定了。

但他现在还必须得说点什麽。

终于老白想到了一条,马上开口道:「我们这是基于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而规定的。』」

这是他现在唯一能想起来的,不然好像没有其他的说法。

刘总又满意了,看看身边的老白,觉得这人还算不错,最起码当初自己定这规矩的时候根本没想到这些。

老唐闻言愣了一下,因为他面前的系统面板上赫然写着:可以从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方面进行探讨。

这现在真的有种感觉,打得好不如接的好,自己这边还没提出这个问题呢,

对方就已经主动说出来了。

没错,老唐原本的思路就是,首先提出来违反规定扣除工资的依据有哪些,

比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,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等等。

其中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赔偿的,依据就是暂行规定十六条。

把这些都给列举出来,然后选出一个最可能是依据的,然后一步步让对方跳进自己的坑里。

结果现在,他这边还没怎麽着呢,对面直接就先挖坑了自己给自己挖坑然后往里跳,这有点太积极了,搞得老唐都有点不好意思。

「哦,我明白原告方的意思了,那麽我是不是可以认为,公司觉得只要任何员工旷工一天,都会给公司带来其三天工资的损失对吧?」老唐再次开口道,他已经有点绷不住了。

「那你们怎麽确定这个标准的呢?公司高层旷工一天,带来的损失也是三天工资吗?」」

老白被这一连串的问题问的有点不知道怎麽说了。

「这————·这个,我也具体不知道,但是————.」」

眼瞅着老白已经开始胡言乱语了,老唐随即道:「所以审判长,对方自己都不清楚旷工一天是否会带来三天损失,所以这个公司规定完全是不合法的。」

自己公司的规定,自己说的法律依据都对不上号,那可不就是不合法嘛。

说穿了这就是变相罚款,打着扣工资的旗号,老唐刚刚的话,只不过是把这个证明过程走一遍而已。

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发,旷工一天,你可以不支付他当天的工资,但你不能因为这个事进行惩罚性的扣除,这样于法无据。

正常应该怎麽办,首先旷工那天的工资不发,然后如果员工旷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,那公司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扣工资,而且这个扣除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。

可惜的是,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是直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扣钱,而且不管什麽违纪,迟到早退桌上不乾净不加班等等,是个理由就先扣钱再说。

老白人已经麻了,刘总更是像在听天书一样,那些莫名其妙的法律法规,莫名其妙的地方规定,他听得人都傻了。

或者说,有这麽多的规定吗?

然而,老唐这边还没完。

「其次,凯绅公司以杨铁志透露工资为由,对其扣除三日的工资,那麽我再问一句,这个规定的依据是什麽?」

这些年,不管是网际网路大厂,亦或者是普通的小公司,都在大搞特搞「薪酬保密」制度。

反正就是你不能和任何同事透露你的工资,也不能和任何同事询问对方的工资。

甚至于你都不能和公司外的其他人透露工资。

在这方面,很多公司的处罚极其严格,有的只要发现了就是开除。

有的公司直接说了,薪酬是公司的核心机密,你透露核心机密,那肯定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。

其实生活中不问别人的工资是一种美德,但是呢,现在的薪酬保密已经被各种滥用了。

你一个老员工辛辛苦苦干几年赚五千,人家新进来的员工直接就是六千,如果你不知道对方赚多少,那肯定没问题,

知道了你自然就接受不了。

对面的老白嘴角喏着,但是不知道怎麽回答。

在他看来这根本不需要什麽理由,因为大家都是这麽乾的,但凡开个公司都会有薪酬保密制度,这还需要理由?

能多一项罚款或者开除内容,对于公司来说肯定是好事。

老白不说话,老唐接着说道:「我认为,凯绅公司设立的所谓薪资保密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!」

啊?这话一出来,别说老白了,就连刘总都瞪大了眼睛。

「不是,你说什麽,违法?那踏马的是个公司都对薪酬进行保密,你和我说违法是吧?你这人纯粹有病吧!」」

审判长再次敲了敲法槌:「原告当事人,再次对你进行警告!」」

刘总被老白硬拽着坐下,嘴里还在低声道:「玛德这人开始胡说八道了啊。

老白也是奇怪,薪酬保密怎麽就违法了。

敲了锤的审判长同样好奇地看着老唐,这位唐律师说话从来都是这麽一惊一咋的。

老唐迎着众人的目光,不换不忙地说道:「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,实行同工同酬!」』

「而凯绅公司的薪资保密制度,其本身和同工同酬原则是相悖的!」」

话音落下,审判长皱起了眉头,老白目瞪口呆,这人居然把《劳动法》给弄出来了。

要知道,我们平日里经常说什麽劳动法,那说的一般都是劳动合同法,这个是和我们的工作息息相关的。

而劳动法本身,一般提的不多。

但是现在,却被人用了出来。

书记员小哥在那里一边记一边看,这位唐律师他都不知道怎麽说了。

事实上,薪酬保密和公司罚款一样,同样是具有很大的争议那种,或者说劳动领域很多的问题,在各地都有争议,你要说依据,老唐也不好说。

在老唐前世,比如薪酬保密,有的地方支援,明确肯定薪酬保密具有合法性,没有任何问题。

但有的地方不支援,认为收入公开是同工同酬的前提。

于是,判决方面自然五花八门··

所以,其实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,在具体的法律实务中,全国各地都透露着一种拧巴的感觉,有这感觉才对味。

「杨铁志和他的同事都是水手,那麽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,两人之间的收入应该是相同的,那麽因为杨铁志给同事透露了薪资就对他进行罚款,这没有任何理由!

老唐自然也知道薪酬保密有一定的好处,但是他认为,薪酬保密应该和同工同酬结合起来,否则,只会被公司进行滥用。

也因此,他这里说的始终是:凯绅公司的薪酬保密制度违法,而不是所有的薪酬保密制度都违法。

反正老唐始终的看法是,既然有这个法,那就可以拿出来用!